首页 >  资讯 >  详情

刑事研究之建议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2023-03-08 09:10:39来源:法务网

近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连续提议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呼吁对部分犯罪的前科予以消灭,给犯罪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1]其实,多年前,全国各地就有启动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试点,只是这一制度一直未被法律确定下来。如2004 年初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实施办法;[2]2007年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出台了《少年犯“前科消灭”试行方案》,一位17岁的高中生刘某从小酷爱枪支,自己钻研组装出了一只火药枪带到班上炫耀,与同学共同开枪击碎了墙上的瓷砖,被按照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1年。经学校、辖区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刘某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列入“前科消灭”试行方案实施第一人。[3]2010年6月,《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实施,第52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4]也是在2010年6月,山东德州试水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市综治委、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十单位联合签发了《德州市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实施细则(试行)》,对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前科消灭”,充分保证这些未成年人升学、就业的权利。[5]

所谓“前科消灭”制度,又称“污点消灭”,是指曾被定罪或者判刑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度。[6]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确有必要开始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轻罪扩张背景下建立前科消灭制度需求迫切

近年来,从《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到《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代替考试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再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罪等,体现了一种轻罪扩张适用的立法倾向。既然将此类行为入刑,则说明刑法的介入和规制有相当的必要。但不可否认,轻罪在起到惩罚和震慑效果的同时,也在犯罪人身份认同、犯罪附带后果以及公众排斥等方面产生了明显的犯罪标签泛化问题。结合部分轻罪(如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发数高的现状,以及未来轻罪适用在社会治理中的不可避免性,有必要针对轻罪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以弥合轻罪的过度适用带来的犯罪标签化的负面影响。

二、轻罪的附带不利后果对罪犯影响过重

轻罪的附带后果会对罪犯本人及其亲属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的严重性甚至可能超过了刑罚本身。如《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也就是说,行为人一旦犯罪,哪怕是轻罪,将来也无法被录用为公务员;而对罪犯的直系亲属来说,罪犯本身的犯罪记录可能会阻碍子女从事特定职业。因亲属的前科而使本人受到职业限制,这有违责任自负原则。对于轻罪案件的犯罪人来说,其承受的刑罚处罚实质上由法律直接判处的刑罚向其参与的社会生活产生了延伸。轻罪的附随效果,与罪名本身预设的惩罚程度不相称,是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旨趣相背离的。笔者认为,轻罪既然“宽进”,就应当以“宽出”作为对应,从而将轻罪对犯罪人及其亲属的附随后果严格限定在合理范围内。

三、前科消灭有助于激励轻罪偶犯的改造和再社会化

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将犯罪人划分为五类:精神病犯罪人、天生犯罪人、习惯性罪犯、情感犯和偶犯。[7]其中,偶犯和情感犯(类似于激情犯)表现出的反社会性相对弱且易于改造。而轻罪的罪犯多为偶犯或初犯,对其改造难度相对较小。然而不可忽视的是,轻罪附带的与罪名不相称的后果容易在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对其心理产生不利影响。如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最长六个月),理论上足以使这类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改过自新。然而,罪犯一旦考虑到前科对其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社会生活的延伸影响,其改造以及重新参与社会生活的决心和积极性便有可能逐渐减弱。这样可能导致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落空,影响罪犯的再社会化。

四、前科消灭制度构建建议

无论从刑罚科学性的角度,还是罪犯再社会化的角度看,我国开始建立轻罪的前科消灭制度,都是十分必要的。在具体地制度建构方面,笔者认为,在制度建设初期,可以将该制度的适用罪名限定在部分轻罪罪名,将适用对象限定为初犯,同时要求犯罪人的宣告刑为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内容上,考虑到与刑法总则关于累犯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5年以内再犯的,成立累犯),为特定轻罪犯罪人设立为时五年的“前科消灭考验期”,即在刑罚执行完毕、赦免、缓刑考验期结束以及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后的五年之内未犯新罪的,并且财产刑及民事赔偿义务履行完毕,经犯罪人向刑罚执行地的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可以由相关司法机关裁定撤销其刑事处罚记录,相关刑事法律文书不再记入档案。通过对前科消灭制度适用条件的严格限制,可以保证该制度的适用不会对《刑法》轻罪的威慑效果产生过度削减。

附:国外对前科消灭制度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笔者搜集了部分国家的刑法相关规定,整理如下(部分刑法典搜集的可能不是最新修订版,仅供学术参考):

国家   前科撤销规定

俄罗斯   一般情况: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2007年修订)[8]第86条(前科)

1.因实施犯罪而被判刑的人,自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前科消灭或撤销之时止,被认为有前科。在认定累犯时和在判处刑罚时,均应依照本法典的规定考虑前科。

2.被免除刑罚的人,被认为没有前科。

3.在下列情况下前科消灭:

(1)被判缓刑的人,考验期届满;(2)被判处比剥夺自由更轻刑种的人,服刑期满后过1年;(本项由2003年12月8日第162号联邦法律修订)

(3)因轻罪或中等严重的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服刑期满后过3年;

(4)因严重犯罪而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服刑期满后过6年;

(5)因特别严重的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服刑期满后过8年。

4.如果被判刑人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被提前免于服刑或者未服满部分的刑罚改判较轻的刑种,则消灭前科的期限根据实际服完的刑期自免于服主刑和附加刑之时起计算。

5.如果被判刑人在服刑期满之后表现良好,则法院可以根据他本人的请求在前科消灭的期限届满之前撤销前科。

6.前科消灭或撤销后,与前科有关的一切法律后果便不复存在。

少年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95条(前科消灭的期限)

对年满18周岁之前实施犯罪的人,消灭前科的期限应予缩短:

(1)因轻罪或中等严重的犯罪而服剥夺自由刑的,服刑期满后经过1年;

(2)因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的犯罪而服剥夺自由刑的,服刑期满后经过3年。

韩国    

一般情况:

《韩国刑法典及单行刑法》[9]第81条(刑罚的失效)

劳役、徒刑执行完毕或者被免除者,在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后,未再被判处停止资格以上的刑罚,经过七年的,依本人或者检察官的申请,可以宣告其判决失效。

第82条(复权)

被判处停止资格者,在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后,未再被判处停止资格以上的刑罚,经过停止期间的二分之一,依本人或者检察官的申请,可以宣告恢复资格。

日本    

一般情况:

《日本刑法典》(2005年修订)[10]第三十四条之二(刑罚的消灭)

监禁以上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免除执行的人,经过十年,未被判处罚金以上刑罚的,刑罚宣告丧失效力。罚金以下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免除执行的人,经过五年,未被判处罚金以上刑罚的,亦同。

被宣告免除刑罚的人,在宣告确定后,经过二年,未被判处罚金以上刑罚的,免除刑罚的宣告丧失效力。

法国    

一般情况: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2004年修订)[11]第769条

(1975年7月11日第75-624号法律)有关下列有罪判决的登记卡从犯罪记录中撤销:因大赦(1992年12 月 16日第921336号法律)自然复权或裁判复权而消失的判刑,或者依据更正犯罪记录之决定重新改判的判刑;除对不受时效约束之犯罪宣告的刑罚外,判刑宣告时间已超过40年,其后未受到重罪或轻罪刑罚的人,其判刑登记卡,亦同。

(1992年12月16日第92-1336号法律)以下事由,亦从犯罪记录中撤销:

1.宣告个人破产或上述1985年1月25日第85-98号法律第192条规定的禁止权利的判决,因债务消灭、复权而做出终结判决之后,或者此种有罪判决最终确定后已过5年期限;

对自然人宣告裁判清算的判决,自该判决最终确定后已过5年期限,或者已作出宣告复权的判决(1994年6月10日第94-475号法律)。

但是,如个人破产或禁止权利的期间为5年以上,有关上述处分措施的判决应在相同期间内保留记载于犯罪记录登记卡。

2.因复权而消灭的有关纪律性决定;

3.全部或部分得到缓刑的有罪判决,不论是否附考验期,自判刑应当视为不曾发生之日起计算,《刑法典》第133-13条及133-14条所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

4.免除刑罚,自判刑最终确定之日起3年期限届满;

5.对违警罪所作的有罪判决,自判刑最终确定之日起,3年期限届满(1992年12月16日第92-1336号法律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实行);

6.(2002年9月9日第2002-1138号法律第36条增加条款)有关刑事和解的记载,在确定和解措施已经得到执行之日起3年期限届满,如当事人在此期间没有受到重罪或轻罪刑罚之有罪判决,或者没有执行新的刑事和解;

7.(2004年3月9日第2004-204号法律第201-1条)按照上述1945年2月2日关于少年犯罪的第45-174号法令第8条、第15 条、第16条、第16条B以及第28条之规定宣告的措施的有关登记卡自该项措施宣告之日起3年期限届满,如当事人在此期间没有受到重罪或轻罪刑罚之有罪判决,或者没有执行新的刑事和解,或者没有按照该法令的规定受到新的措施宣告。

少年犯: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70条

(1970年7月17日第70-643号法律)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做出的裁判决定,在此种决定做出后3年期限届满,如该成年人已经得到再教育,即使其已经达到成年年龄,少年法庭得应其本人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从犯罪记录中撤销与前项裁判相关的登记卡;

少年法庭做出终审裁判,经宣告撤销登记卡时,有关原决定的记述不得保留在少年犯罪记录中;与此裁判相关的登记卡应予销毁。

原追诉法院、未成年人现在住所地法院及其出生地法院,对受理申请有管辖权。与对18至21岁的人实施的犯罪宣告的有罪判决相关登记卡,在被判刑人已经获得重返社会的情况下,自判刑起3年期限届满,亦可宣告撤销。但是,只有自由刑已经服刑完毕,罚金已经支付以及如所宣告的附加刑规定有确定的期间,只有经过此期间后,才能撤销登记卡。

前款所指情况下,从确认判刑的犯罪记录中撤销登记卡,按照第778条第2款及第3款所定的管辖规则及程序规则,以申请请求之。

意大利    

一般情况:

《意大利刑法典》(2006年修订)[12]第178条(复权)

复权使附加刑和处罚的其他一切刑事后果消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179条(复权的条件)

自主刑执行完毕或者以具他方式消灭之日起经过至少3年,并且有实际的和持续的证据表明被判刑人行为端正的,则允许复权。

如果属于第99条后几款规定的犯罪情况,上述期限为至少8年。

如果属于惯犯、职业犯或者倾向犯,上述期限为10年,并且自送往农垦区或劳动场的命令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允许复权:

1)对被判刑人正在执行保安处分,并且有关决定没有被撤销的,除非属于将外国人驱逐出境或者没收财产的情况;

2)被判刑人没有履行因犯罪而承担的民事责任的,除非他证明自己处于不能履行该责任的状态。

第180条(撤销复权判决)

如果被复权的人在7年内实施某一非过失犯罪,并且对该犯罪应处以2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复权判决当然地撤销。

第181条(在外国受处罚情况下的复权)

如果外国的处罚判决根据第12条的规定获得承认,也适用有关复权的规定。

瑞士    

一般情况:

《瑞士联邦刑法典》(1996年修订)[13]第41条(附条件执行)

1.如果被判刑人的履历和性格表明,不立即执行刑罚也不会再实施重罪或轻罪,且可期望其对由法院或通过调解确定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法官可将18个月以下的自由刑或附加刑的执行予以推迟。

如果被判刑人在犯罪前5年中因故意犯重罪或轻罪而被科处重惩役或3个月以上监禁刑的,不得推迟执行。外国的判决视同瑞士的判决,但以该判决与瑞士法律原则不相矛盾者为限。

法官将刑罚的执行予以推迟的,则应对被判刑人规定一个2至5年的考验期。

在数个刑罚相竟合的情况下,法官可将同种刑罚宣告附条件执行。

4.被判刑人在考验期间表现良好,且罚金和绝对之附加刑已经执行的,为判决之州的主管机关,应从刑事犯登记册中消除判决记录。

少年犯:

《瑞士联邦刑法典》第361条(关于未成年人的处分和刑罚)

犯罪记录中同样应记录未成年人因重罪或轻罪被科处的处分和刑罚,但不得记载指示和罚金。因轻罪而为之记载,自始至终应以已消除对待。

德国    

少年犯: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2000年修订)[14]第97条(经法官判决消除前科记录)

(1)少年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的行为无可挑剔,证实已具备正派品行时,少年法官可依其职权,或经被判刑少年、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布消除前科记录。亦可经检察官申请,或被判刑人在提出申请时尚未成年,经少年法院帮助机构的代表申请,宣布消除前科记录。如涉及依普通刑法典第174条至第180条或第182条所为之裁判,不得宣布之。

(2)上述消除前科记录命令只能在执行刑罚2年以后或刑罚被免除后作出,但消除前科记录对被判刑少年显得特别重要的,不在此限。刑罚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间不得作出上述命令。

第100条(刑罚及其余刑被免除后前科记录的消除)

被判处2年以下少年刑罚,因刑罚或其余刑在缓刑期届满后而消灭的,法官应宣布前科记录被视为已消除。如涉及依普通刑法典第174条至第180条或第182条所为之裁判,不得宣布之。

第101条(撤销)

被宣布前科记录已消除的被判刑人,在消除前科记录之前因犯重罪或故意犯轻罪被判处自由刑的,法官以判决或事后以裁定形式撤销前科记录消除命令。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官也可不撤销上述命令。

第111条(前科记录的消除)

如法官判处未成年青年少年刑罚的,有关消除前科记录的规定(第97条~第101条),同样适用于未成年青年。

注释:[1]杨峰:《朱征夫代表:建议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凤凰网2023-03-01,https://news.ifeng.com/c/8NnoCy3aTIT.《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对现行前科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澎湃2022-03-08,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010448.《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推动增设轻罪前科消灭制度》,2022年全国两会中国网融媒体报道2022-03-04 ,http://www.china.com.cn/lianghui/news/2022-03/04/content_78086205.shtml.《法律界代表委员呼吁设立前科消灭制度 帮助轻罪前科人员“重头再来”》,2021年全国两会中国网融媒体报道2021-03-04,http://www.china.com.cn/lianghui/news/2021-03/04/content_77272282.shtml.[2]崔立伟等:《挽救失足青少年以何为重,“前科消灭”能否实现》,新浪网2004年02月02日,https://news.sina.com.cn/c/2004-02-02/07561690602s.shtml.[3]袁勇:《四川彭州试行少年犯前科消灭,污点不载入档案》,凤凰网2007-05-31,https://news.ifeng.com/society/1/200705/0531_343_127603.shtml.[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浙江省妇联官网·浙江女性,http://zjswomen.org.cn/zcwx/zjcm/201806/t20180602_3746826.html.[5]《山东德州“试水”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地方法院新闻2010-06-08,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9011.html.[6]房清侠:《前科消灭制度研究》,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第83页。[7]郭建安:《菲利和他的<犯罪社会学>》,中国刑事法律网2020-12-04,http://www.criminallaw.com.cn/article/?id=18004.[8]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9][韩]金永哲译:《韩国刑法典及单行刑法》,韩大元校对,赵秉志审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0]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11]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12]黄风译注:《最新意大利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3]徐久生译:《瑞士联邦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14]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刘焱(讲师,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兼职律师)、周瑞杰(19级本科·刑事方向)、姚锐(20级本科·刑事方向)

关键词:

[ 相关文章 ]